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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锯末加工设备回收处理废旧木材资源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废旧木材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一直以来是我国鼓励和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因此,投资锯末加工设备回收处理废旧木材,加工成新的资源对社会和生态环境都是极其有利的。
      1、锯末粉加工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即征即退税收政策。
  2、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中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第一条第二款列举了“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财税字[1997]49号:1.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2.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所加工锯末属于文件中列举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则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从而应当享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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